厦门象屿保税区金融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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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金融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厦门象屿保税区金融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促进厦门象屿保税区的建设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法规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保税区内中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厦门市各中资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并按以下程序申报:
1、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2、落实营业用房、安全设施、选派人员;
3、经批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向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厦门市各中资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2、有效的营业场所证明;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表;
4、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简历;
5、分支机构人员名单;
6、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在厦门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如需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三章 保税区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保税区内设立并营业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外资财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含港、澳、台)以及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均可申请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审核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九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行拨给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2、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3、最近三年的年报;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金融机构的组织章程;
4、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5、最近三年的年报;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合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机构的名称、合资各方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各方授权代表草签的合资协议、合同及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本章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须附中文译本。

第四章 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当在保税区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现汇帐户。保税区内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均应经过区内现汇帐户办理。
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办理登记:
1、主管部门批复的组建章程或合同;
2、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商管理处出具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登记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发给登记证,企业凭登记证到保税区内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其中中资企业只限于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外(合)资银行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厦门特区专业银行、外(合)资银行业务状况表》和《现汇帐户开户情况表》。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如需在保税区外金融机构开立现汇中转帐户,应按《厦门经济特区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批准,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可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第五章 保税区内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厦门象屿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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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干警是仓库保管员?

杨涛


据新华社报道,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一看守所发生在押犯罪嫌疑人迟文滨非正常死亡事件。目前,哈尔滨市公安局已组成调查组,市检察院也正式受理此案,调查取证和案件检查等工作正在展开。(《新京报》7月27日)
该报曾在7月24日报道,呼兰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王公朝告诉记者,他也看到了死者身上有伤痕,但具体死因需要尸检后才能知道。看守所是羁押场所,就像仓库保管员一样,不涉及刑讯逼供,而且他保证看守所也不会做出这种违法的事情。
这起蹊跷的农民死亡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有待于有关部门的调查,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公正地调查,给死者的家属一个说法。不过,笔者对于王副书记所说:“看守所是羁押场所,就像仓库保管员一样。”的说法感到不可理喻,看守所何时成了仓库?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也亲耳听到一位看守所所长这样训斥一位犯罪嫌疑人:“你是我保管的物品,给我好好呆着就没事。”看来,这位王副书记的话不是什么口误,而是折射了我们某些公安干警的执法理念。
看守所是暂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这一点与仓库相似,看守所的干警看起来的职责也有点类似仓库保管员。但是,仓库保管的对象是物品,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人,尽管是犯罪嫌疑人但其享有人格尊严。因而,看守所的干警职责不仅仅是要保证犯罪嫌疑人不脱逃,而且要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尊重他们的人格,教育和改造他们,绝不能简单地把看守所当成仓库。
把看守所当成仓库,就是把嫌疑人当成物品,看守所干警就可能会放弃对于办案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因为,看守所既然是仓库,看守所干警就是仓库保管员人,那么办案单位(公、检、法)就是寄存人,寄存人就是物品(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权人,就可以随意处置犯罪嫌疑人。因而,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虐待就与看守所无关了。
把看守所当成仓库,就是犯罪嫌疑人当成物品,看守所干警就不可能把犯罪嫌疑人当人看待,也就不会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因为物品是为人所用的,物品损失了不过就是赔偿。因而,看守所干警也不可能真正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挂在心上,看守所干警就不可能全力以赴去制止牢头狱霸的行为,看守所干警自己随意虐待、殴打犯罪嫌疑人的现象也就不可能在根子上杜绝。
去年,笔者在有关媒体上曾经呼吁看守所不应给犯罪嫌疑人强制剃光头,今年笔者欣喜地看到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禁止给犯罪嫌疑人强制剃光头。但这只是我们看守所执法的具体措施一个小小改进,我们呼吁的是看守所要从根本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这样才能将诸如把看守所当成仓库等观念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让犯罪嫌疑人暴亡的悲剧不再重演!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2005年)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中青联发[2005]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2005年5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目前,我国7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约有1.3亿,他们都是少先队员。加强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对于实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长期以来,少先队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带领下,在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坚持实践育人,广泛开展“手拉手”、“雏鹰争章”和“民族精神代代传”等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活动,坚持用正确的思想启迪少年儿童,用科学的知识充实少年儿童,用生动的实践锻炼少年儿童,用先进的典型激励少年儿童,为促进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面对全党全社会大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形势要求,面对基础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必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3.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共青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先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少年儿童的主体作用,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少先队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争取各方面支持,为少年儿童的成长进步营造良好的环境。

  4.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要任务是:(1)教育引导少年儿童树立远大理想,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牢固树立起振兴中华的雄心壮志。(2)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养成优良品德,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养成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好品行。(3)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培养过硬本领,发愤学习,打好知识基础,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校外活动,不断培育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4)教育引导少年儿童锻炼强健体魄,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磨练勇敢顽强的意志,以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学习生活。

  三、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格局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本地区教育发展时,要把少先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少先队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同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要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范畴,作为学校综合性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

  6.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把少先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考核目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目标的重要标准。要保证每周有相当于两个课时的少先队活动时间,少先队活动可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要有必要的活动经费。把少先队基础建设作为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建设好少先队队室、鼓号队、广播站、电视台、网站等。支持和指导少先队按照民主选举、定期轮流任职的原则,完善队干部的任职、培训和管理。支持少先队组织开展夏令营、冬令营、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

  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开展教学改革时,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的作用。要加强对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的指导和支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争章实践活动,提高少年儿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把“雏鹰奖章”作为衡量少年儿童内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依据,推动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具有少先队特色的“雏鹰争章”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少先队工作

  8.要把少先队社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区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设作为社区党建带团建的重要内容,民政、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与共青团和少先队密切协作,积极参与社区少工委的建设。社区少工委要有专人负责。要把少先队社区工作作为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作为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的重要途径。要督促学校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少先队组织建设,动员广大少先队员到社区报到,参加少先队社区活动,鼓励教职员工在节假日担任少先队的社区志愿辅导员,创造条件在节假日向少先队社区组织开放校内活动设施。建立少先队图书室(角)、队室、宣传栏等,逐步建立少先队的社区读书屋、社区少年儿童素质培训点等。各级少年宫(家、站)等校外教育阵地要向社区少先队开放,鼓励社会各界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各种活动和实践基地。

  9.要把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创建文明村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少先队在传播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上的独特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应农村城镇化发展和教育资源逐步整合的形势,支持农村乡镇中心校的少先队组织建设,发挥其示范作用。要按照“有组织、有阵地、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的基本标准,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发挥少先队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组织优势,支持少先队广泛开展“手拉手”互助活动。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在农村学校劳动实践活动和场所建设中要重视发挥少先队作用,支持少先队开展以“争当科技小能手”农业实用科技实践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加强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少先队工作,支持少先队组织面向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开展的各项工作。

  五、努力建设高素质少先队辅导员队伍

  10.要认真做好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工作,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小学十五个教学班以上、初中一、二年级八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要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人员进行管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备案。大队辅导员要参加校务会议。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计入工作量,并相应酌减辅导员授课时数。省(区、市)、市(地)、县(市)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任职的标准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设总辅导员。乡(镇)总辅导员可由中心小学大队辅导员兼任。

  11.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重视推荐优秀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优秀的大队辅导员应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类少先队奖励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要将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少先队辅导员培训要纳入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保证他们参加培训的时间和经费。

  12.做好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考评和表彰等工作,纳入志愿者的整体管理体系。调动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力争实现城市学校每个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和城市社区少先队组织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在少先队活动中的作用。鼓励优秀青年人才担任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六、切实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3.要把少先队工作作为事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局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和指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的要求,以少先队活动为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中的作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支持少先队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少先队工作的投入力度。

  14.共青团要切实履行“全团带队”的职责。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少先队工作在共青团事业中的基础地位,把少先队建设纳入团建的总体规划,把少先队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团建的目标任务,将团带队工作情况纳入团的工作考核指标。省级和副省级团委应单设少年部。要加强各级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建设,重视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各级团校和青少年研究所要设立少先队研究室。要重视发挥队报队刊在少先队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发展少先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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