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文学和文学的法治/汤海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37:18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很多年前,冯象的一本《木腿正义》让我初识了法律与文学的联袂。而后得知,法律与文学实质为一场起源于美国的运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怀特出版了一本教科书《法律的想象》,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经过30年的发展,形成了法律中的文学、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文学的法律等四个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分支领域。

法律与文学都关心和记录人类共同体对于普适性问题的思考,如爱情、婚姻、财富和死亡等等。除此之外,法律和文学都发挥着对社会个体的指引功能,但是它们的方式却不同。法律以理性主义的立场,将这些社会共同体——起码立法者是如此宣称的——的愿望、祈求予以抽象和概括,以公共的名义要求每个人遵守,遵循的是传统的演绎逻辑。文学则以个体情感在具体社会情境中的遭遇与变故为叙述结构,每一位当下的读者,通过对于文学人物的角色拟入和情境移入,共同感受、感知、感悟人类的共同命运。如何指引了这位读者的生活行动,则完全是自我归纳的结果。社会个体的行为追求或者追求正义的标准置于在了更强的主体意识和道德情感之下。通过文学的法律思考,它还原了规范化、抽象化、模块化的法治理论和法学知识所对应的丰富的社会情境素材,成为了对法律的历史和社会面进行强化和探索认知的一个载体。由于读者进行文学想象的当下情境不同,即便这种新的认知或者判断显得极为个体和分散,但是该作品对人类主题以及法律的思考在这个层面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公共沟通。


法治的生命之维:

司法中不能承受之轻

米兰·昆德拉的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改编的电影叫《布拉格之恋》)序言中写到:最沉重的负担压迫着我们,让我们屈服于它,把我们压倒在地上。但在历代的爱情诗中,女人总渴望承受一个男性身体的重量。于是,最沉重的负担同时也成了最强盛的生命力的影像。负担越重,我们的生命越贴近大地,它就越真切实在。相反,当负担完全缺失,人就会变得比空气还轻,就会飘起来,就会远离大地和地上的生命,人也就只是一个半真的存在,其运动也会变得自由而没有意义。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指出,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司法的过程既是法官职业群体将抽象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事件并得出权威结论的职业化过程,又是一块法官与当事人、抽象法律与具体观念进行话语与意义交流的公共领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构成了法治的主要面相。

如此说来,司法的分量很重,也应该为一个法治的社会所倚重和相信。但在日常工作中,我经常接待这样的当事人,他们口口声声述说着案件承办法官甚至法院的种种不是,最后又言之凿凿地要求法官或者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也经常听到一线法官的种种抱怨。当然,日渐增多的法官腐败甚至枉法裁判更让我们无地自容。当司法者已经不能或者不愿意籍由法律去伸张自己的权威和公正,社会的主体已经不是按照某一预先形成的共识和标准参与、评价司法,一个不能很好地依法办案的法官,一个美丽建筑背景下却任由非法律因素充斥期间无序博弈的法院,对于我们有怎样的意义呢?

我并不想推脱一个司法职业人的直面和担当。恰恰相反,我是希冀以一个共同体的名义,理顺这缺席退场的价值错位,结束这轻如鸿毛的目标游离。因为司法是一个主张正义实践过程,也必须经历自己的成长历程。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司法对于社会的可接近以及与民众的内在契合。群众和社会的诉求与关切始终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阶梯。我们如果不是在一系列的机制建设和结构优化中去接纳民情、归顺民意,那只能说明我们头脑简单智慧缺乏,或是暴露其中有浑水摸鱼的不良动机。正因为此,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成为了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目标直接指向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法治的生活之本:

法律在别处

“生活在别处”本身就是一个美丽的、充满生命活力的一道风景,法国诗人兰波以它作为诗句,写在巴黎大学的墙壁上。米兰·昆德拉以其作为小说书名。在《生活在别处》中,昆德拉以其独到的笔触,塑造出雅罗米尔这样一个形象,描绘了这个年轻诗人充满激情而又短暂的一生,表现了一个诗人艺术感觉的成长。作品所要表现和所要探究的是人的心灵所具有的激情,它的产生和它的结果。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在此基础上,吉林大学姚建宗教授早在十多年前断言,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的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它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姚建宗教授说:“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其实,宗教般的信仰虽然奠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根基,但是到了现代,西方深处法治的危机当中。这种危机与上述处于转型时代的中国具有外在的相似性,即不再存在一个不证自明而理所当然的权威中心。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有一篇文章就以《法律在别处》为题,他其实道出了现代化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本质所在,即一种超越了本位和当下,使之合乎实践理性并具备权威的沟通过程。

如何进行培养信仰或者权威情感的实践呢?笔者无意于在宏大法治建设路径上探讨这个问题,而仅仅想说的是,当司法与社会的通道被打通,司法的结果必须具备社会可接受性和预见性。消除了走过场的实质性审判,排除了任意性的司法裁判方法,应该成为我们基本的诉讼原则,因为它们彰显着作为诉讼和法治主体的人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加强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响当当的口号,更是实实在在的承诺和行动。


法治的人性之标:

法治,一座广阔的花园

《人:一座广阔的花园》是米兰·昆德拉早在1953年出版的第一本诗集。当时的捷克文坛,教条主义盛行,公式化的诗歌到处泛滥,人们难以听到不同的声音。昆德拉的诗却带有明显的超现实主义色彩和批判精神——在《法拉桑城儿童浪漫曲》中,他描述了一座美丽的城市,在这里,人人只许欢欣,不能忧伤。一只小狗,禁不住孤独,哀号了几声,便被投进了监狱。

2013年《南风窗》刊登了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的一篇文章《要“民主”,不要“坏民主”》,探讨了民主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他指出,民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了民主而民主,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将其强加于某个社会,这个社会可能不仅享受不到民主的好处,反而会遭受民主体制的折磨。同时指出,以法治为导向的政治文化,恰恰是建立实质民主体制的条件。

同样的,法治也不是目标,而是保障个人权利、保护个性发展的社会机制。如果为了法治而法治,只会成为具文堆积的法制社会。并且至关重要的是,它令不自觉地将法治碎片化和庸俗化,特别是将本应作为主体的人降格为客体。

与要求服从的政治权力不同,真切的法治实践源自社会对于其中每个个体内心的照应和照料。通过法治,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在这个意义上,保障人权更应该成为转型社会中司法的珍贵品质,这样的品质应该与下面的一些精神相联:在巨大的社会言论和群体冲动下,保持职业者的不偏不倚;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保持孜孜不倦的追求和敬畏;面对浩繁的案卷和日复一日的劳作,始终抱有免于陷入某种习惯或者偏见的警惕。

在更为宏观的层面,法治也散出了新的精神意蕴。面向新的世纪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号召,并且庄严承诺,每个人享有人生出彩和成功的机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如果说生命构成了人的健康肌体,生活构筑了人的社会存在,那么张扬尊严的人性必须同时懂得尊重生命和尊崇生活。换言之,通过现代司法的法律或者文明法律引导的司法,亦是法治实践的简约概述,这也不过是再次证明了那个古老的法治基本公式:一是法律得到人民普遍有效的遵从,二是被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但是,在米兰·昆德拉撮合的文学想象下,一场精致细腻并且无可复制的法治对话和对接却显得别有生趣。这也许惹人发笑,但又何妨呢?因为昆德拉同样很欣赏一句犹太谚语:人们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焦政办[200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机关高效、廉洁和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公信力,根据《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通知〉》(焦政办〔2001〕140号)、《中共焦作市纪委、焦作市监察局〈关于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办法〉》,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经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授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四类。
  第四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审批、严格程序、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工作应当强化监督,按照《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因审批条件不具备经批准在原单位办理外,其它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办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对进厅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进厅行政审批事项应制定作业指导书,规范办事程序和要求;
  (二)进厅行政审批事项应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事程序、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六公开;
  (三)行政审批机关应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运作符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六件”管理和“六制”办理的有关规定;
  (四)对联办件应当严格执行“牵头办理制”,联办单位应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把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派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本单位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九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八句话”服务口号,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杜绝下列情况发生: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应进厅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原单位受理以及对已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
  (二)越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三)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或虽有批准项目但提高收费标准;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费;
  (四)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申办对象宴请、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将本人及亲属应当自己支付的费用到申办单位报销;
  (五)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将即办件、联办件办成承诺件或超时办结;
  (六)在行政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三章 监督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中聘请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和服务对象座谈会,征求意见,反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固定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认真查处投诉案件。
  第十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配合市政府办、市监察局等单位每年对进厅单位的进厅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第十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抽查评议制度,定期抽查、跟踪监督进厅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情况,对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实施全程监督,及时掌握有关问题,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群众监督评价机制,结合行风评议,定期发放调查问卷,征询群众对行政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实施每月一次的业务考核,对各窗口执行ISO9000质量标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或受理投诉中发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违反本实施细则,视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预警。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下达预警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通报。违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例会或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行政处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移交市监察局按照《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机关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市政府考核各行政审批机关年度责任目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凡受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预警以上处理的窗口及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制定的《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促进各地落实粮食工作,特制定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 粮食播种面积实绩(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 粮食总产量实绩;


(三) 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四)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三、考评标准与等级


(一) 达标标准。


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实绩按统计年报数实绩考评。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将大豆生产列入粮食作物范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市不低于16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 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 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 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的县(市、区),评为“梅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县(市、区),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二项以上不达标的县(市、区),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 总结上报。


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落实粮食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填报《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市农业局。


(二) 审核评定。


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落实粮食工作达标、批评、警告的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 奖惩。


1、当年奖惩。对被评为梅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市、区),颁发奖金3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单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单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


2、表彰。连续三年获得梅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市、区),市政府发给奖牌一面,对县(市、区)长和分管农业、财政、粮食、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2000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原则上,全县〈市、区〉粮食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以上,其中绝收面积达到5%以上)而影响达标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二) 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市确定的考评指标层层分解下达,直到村民委员会(其中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只下达到县〈市、区〉)。各地填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市政府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1、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2、2004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














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项 目

市下达指标

完成实绩

完成%

市核定


粮食播种面积


(千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


面积(千公顷)










粮食总产量


(万吨)










粮食储备量


(万吨)










粮食风险基金


(万元)




































市农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发展计划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统计局: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农发行:

















盖 章


年 月 日

















2004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


单位:千公顷、万吨、万元



1、粮食播种面积

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田部分)

2、粮食总产量

3、粮食储备规模

4、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全市

233.33

113.33

129.20

5.00

2400


梅江区

1.74

1.45

0.96

\\\\\\\\

\\\\\\\\


兴宁

56.18

24.89

34.02

0.6

288


梅县

34.78

18.67

19.97

0.3

144


平远

18.04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