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安慧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22:08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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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

安慧敏 郑俊 许丹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制度最早规定于法国民法典之中,随着目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化,为了更好的协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关系,此制度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所普遍采纳,我国的合同法及其解释也对代位权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我国的制度设计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属。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及学界存在的分歧,进而对“入库原则”与“优先受偿说”进行了比较分析。其次,在通过对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的各种理论分析比较后,总结出“入库原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且将“入库原则”理解为在金钱场合直接适用抵销制度或者在非金钱场合可适用抵销的解释更符合法理,更有利于实施和减少交易成本。最后借鉴各国的立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的代位权制度进行完善。

关 键 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入库原则;优先受偿说


The Analysis on Legal Effect in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Subrogation

Abstract: The system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Subrogation is an important one in Civil Laws, officially originated with the French Civil Code. Along with present creditor's rights debt relations complication, for the relation among better coordinated creditor, the debtor and the inferior debtor, this system became worldly.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d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Subrogation system's legislation and the difference in our country and other countries. Then tell u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torage principle” and “priority on claims”. Secondly, after the theory analysis of the various comparisons on the exercise of subrogation rights, the effect of attribution, we conclud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storage principle". What is more, “storage principle” is the better theory on solving the relationship among creditor, the debtor and the inferior debtor. Finally, the thesis tells the way completing 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 which is the suing of “storage principle”.

Key Words: Creditor’s Subrogation; Result of Enforcing; the Doctrine of Collection Regulatory; Subrogation Being Discharged Firstly



引言

  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没有对代位权的效果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带来了实务上的不便。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四部分对于这一制度进行了补充。

1债权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不同理论的分析

1.1我国对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状况

  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的一种重要制度,由于涉及第三人,所以属于对外效力。在代位权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者试图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其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而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这样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情况。因为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的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也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的共同担保。所以,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防止此情况的发生,固然可以通过特别担保手段来保障债权实现,但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因此,合同法设置了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其后在《合同法解释》中第20条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这两条都初步的代表我国设置了代位权制度,但在实践中也由于适用中有些问题难于解决引发了一些立法上的争议。

1.2债权代位权制度的不同理论分析

1.2.1“优先受偿说”评析

(1)“优先受偿说”的内容

  对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20条规定,有学者认为此条采用了“优先受偿说”。“优先受偿说”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代位债权人。他们认为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会使债权人丧失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而且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债权人直接受领,不仅高效,而且不会损害债权平等原则:首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其次,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照各自债权的数额按比例分配。最后,在代位权诉讼中,每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都以其债权为限,请求数额超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额或者超出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他们认为赋予代位债权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是对代位债权人鼓励。同时对于不主张其债权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遵循了“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积极的干涉私人领域”的法律常理。

(2)“优先受偿说”的理论困境

  首先,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不是实现债权,是对全体债权人的保护而不是对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特殊照顾。“优先受偿说”对其它债权人实现债权会显失公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动机是增加债务人应增加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有资力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从中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说”违背了债权平等性原则。债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因其相对性,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受偿,学理上称此为债权平等原则。据此原则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时,各债权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只要其债权已届清偿期,他们均有平等受偿的机会,任何人均不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代位权人也不例外。代位权来源于债权,是对债权的突破,而不是否定,以“优先受偿说”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
  最后,代位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沉睡于权利之上”的问题,故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具有局限性。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因债权不具有公示性,一个债权人因偶然机会了解到债务人对他人拥有债权,因而向该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权人尽管也想行使代位权,却因不知道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而错过机会,如果依不告不理原则,对其他债权人显失公平。

1.2.2.“入库原则”的评析

(1)“入库原则”的内容

  “入库原则” 是指代位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的债权人也不能以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的接受清偿。即使在债权人受领给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的清偿,而不能将他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此种学说依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合同的当事人仍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只是代位行使权利而已,因为代位权本身与代位权的客体 并不是一回事。但如果债务人仍怠于受领或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为减少交易成本债权人可在债权范围内代位受领。此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2)“入库原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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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
  (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
  (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
  (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
  (八)国家和本市年报、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
  (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整合现有的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本市统一的网上直报平台,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网络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网上直报系统数据库的整理、维护和更新;
  (五)负责为市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对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为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为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五)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街道、乡镇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搞好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三)负责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
  (四)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网上直报推进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市政府统计机构搞好本系统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本系统内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四)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五)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网上直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搞好本单位的电子备份,建立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确保网上直报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一致。
  第十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为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代报时,应以基层单位纸介质统计报表为准,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属于网上直报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应尽快配备本单位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确保网上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直报系统安全管理,使用电子签名,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必须备份在离线的介质上或与直报系统无关的安全的计算机上,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网上直报单位应加强网上直报系统密码管理。各级操作人员必须根据用户名和密码访问系统,并妥善保存密码,防止泄露。
  第十五条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的统计数据,其报送时间以网上直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46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