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范剑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04:17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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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1]
General regulations of analysis in case-teaching of law revision
beforehand for judge's analysis

范剑虹(FAN Jian-hong)
(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摘 要:本文在界定教学案例的同时,详细论述了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推理的一般规则与方法。为中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视角。(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general rules and methods of case reading, analysis and reasoning while defining case teaching. It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value for both law teaching and judge’s work in China.)

关键词:案例解析;案例分析;推理(Key words: case reading; case analysis; reasoning)

一、导 言
一国中不同法域的司法界面临的法律问题都是相同的,但是解决的方法或思路因不同法系或不同规则的价值理念而有所不同,这里包括不同的推理方式 [2]。区际法律问题最终是为了适用一个约定的或经过识别的规则,从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续地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假设两岸四地能够达成各种约定与识别的规则,其中包括判决与仲裁等等法律上的问题,那么在律师参与的法官的判决实践中,仍然会涉及到如同我们教学所涉及到的法律思维能力的融合或者另类的演绎。为了能保持两岸四地生态式的司法实践的更好发展,或者说能够借此推动不同法律思维解析的发展与融合,笔者通过尝试对法学教学案例一般解析规则的介绍,给法官在判案前的思路整理,提供一个大家在大学时就已知的、简单的概况,但是有时却有温故而知新的、需要实践与时间的另类参考价值。
作为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其工作的重点就是做出一个法律上能够成立的决定。他们必须有能力将已存在的,而通常又是抽象的法条,适用到几乎每天都会以新的面目出现的案情之中去,并进行来回验证,必要时有所续造或者重构,而在香港可能还会更进一步地出现展示法官个人法律政策的倾向。法官一直在创设判例的平台,而律师也一直在努力地预见法律的后果(也即创设可能的判决)。大家在判决前就已努力地去得到一个预设的判决内容。这种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与推理能力的训练,在国外大学的法学院(比如德国)已极为普及,并已在法学方法教育史上具备重要的意义 [3]。
二、教学案例、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异同
(一)案例构造
就案情而言,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可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在法院的争诉中的案情是变动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以及相应的证据,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使得案例不能成为当然的定论的案情。此外,教学案例比较简单,而判例中涉及的案情有的简单有的复杂,而案例报告提供的一定是一个综合与难度相结合的案例。
(二)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及判例的区别
1. 鉴定结构顺序
就案例的法律鉴定的顺序而言,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鉴定顺序与判决的顺序往往相反:
判决的思路顺序往往是三步:(1)宣告法律后果;(2)提出法律后果所依据的法规以及前提条件;(3)论证。其中第2点和第3点往往是第1点(判决)的论证。因此与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不同,在判决中不能适用虚拟式的句子。
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思路往往也包括三步:(1)针对案情提出一个假设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请求权条款。(2)论证。这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在此需要具备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能力。(3)确定结论。
2. 鉴定要求
但是案例解析与案例报告在解析的要求上还是有异同的:
除了两者均需要将案例的解析所要求的问题作为主线之外,案例解析在方法与语言上要求准确、全面,其中既不能有废话,也不能表达不到位。通常的格言会说“不要忘记什么,也不要多说什么”(Ja nichts vergessen ? nur nicht zu viel sagen),而案例报告就需要对案例中具体的利益冲突做出详尽的具体的分析,这样的分析不能离题、不能模糊,必须能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并且要做出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和模糊的结论;在案例解析时,仅能使用法典,且不能有页注等,而在撰写案例报告时,可以使用所有的法律文献。但是案例报告的内容往往会隐含几个在最高法院判决时遇到的难题,所以即使文献是公开的可以阅读的,然而完整地分析它,并在二至四周的时间内提交20至30页的案例报告,也绝非易事!在撰写案例报告时,为了在大量阅读文献与判例时不迷失方向,你应该先阅读一本有一定规模的法典评论。德国学生在做案例报告时,一般均将法典评论视为他们的法律圣经 [4]。当你阅读了相关的章节后,然后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典评论中提供的、对案情解析直接有关的文献的陈述上,这些文献陈述往往涉及专著、论文及判例的见解,在理解这些详细陈述后,你必须首先将不可能省略的陈述,以及对案例鉴定直接有关的陈述,在你的案例鉴定中加以引用。这儿注意不能让自己淹没在书海之中不能自拔,能在这种练习中培养自己区分(对案例解析而言)重要的文献与非重要文献的能力。
由于案例鉴定和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都是展现解决问题的思路,理性地引导读者顺着你的法律解析的思路,找到最后的结论,因而仅就这点而言都是相通的。实际上,教学案例的案情是定格的,其思路顺序也是法官与律师在研读案情时的思路顺序,只是在判决时往往先将判决结论先行提出而已,所以在学生时代做出这样的训练,就是一种法官与律师研读案情的思路训练。而在准备成为法官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时的体验,以及撰写判决的格式训练。其中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在大学所学的证据学,也涉及到职业上的体验与专业上的判断力与语言素养。
三、阅读案例的一般规则与方法 [5]
由于篇幅的限制,以下论述的一般规则中的一部分内容仅适用于民事法案例的解析。
(一)仔细阅读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第一遍阅读时,需要了解案例中的主要情节与问题;第二遍阅读时,需要从各个当事人的利益的角度了解他们的对立的或者不同的观点,明确他们在哪些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哪些不同的要求;第三遍阅读时,需要注意哪些容易被忽视的,但是在法律适用中非常重要的细节。在我们的教学案例中,经常会出一些细节: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例中会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答案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在开车前喝酒,从而在酒精过量的情况下过失的撞人情况,这样驾驶者就会被视为故意,而非过失;又如:“高一的学生”就隐含了他是未成年人,但他已过10岁,按照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2条与第11条,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6]。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高一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在教学案例的解析鉴定时以通常情况为主,否则综合性的教学案例就难以设计;又如,具体的时间与日期还会与一定的期限与时效有关;此外,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是定格的含义。比如,“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则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不能去想象与推断细节,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这在教学案例的定格中是不容许的;最后,比较会被忽视的细节是,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观点是否包含了具有法律含义的事实(这种事实有时不易发现),比如:一种法律观点的提出是否就包含并且显示一种形成权的行使,具体说,是否表明一种意思表示因错误而撤销,是否表明一种法定的抵销,等等。在案例中,教授往往间接地提供了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细节,并以此设计考核的内容,只要你从符合生活事实的角度去观察所提供的案例,将案例作为一个整体去阅读,并理解与解析细节之间的联系及本身的含义,就可避免先入为生及钻牛角尖的现象,从而为案例的鉴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直观图解
在大学的练习或考试中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中出现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由于时间紧,不可能一遍一遍地去阅读案例,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当事人与各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但是,除此之外,在一些涉及地域的案例中,比如交通案例、相邻权属争议案例中,还必须画出具体的草图;对于那些实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与人物比较复杂的案例,就需要用表格式的办法,按照时间的顺序列出,并将相关的地点、事件与人物附上。
(三)客观理解
客观的理解极为重要。在案例的理解与归类时,千万不要马上加上你的想法。比如,因为你处理过相类似的案件,或者阅读过相类似的判例,或者认为你熟悉的理论以及司法解释似乎可以适用,就形成你的思路。但是,实际上,这些与案例中出现的具有法律含义的细节不完全相符合。这样的微小的疏忽就可能埋下问题。而当你以后在一步步地认真解析案例时就突然会发现自己在一些问题上出现了误判。因而客观地、不加偏见地描述案例,归纳案例极为重要。
(四)细节填补
但在阅读案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难题。笔者在德国学习法律时发现有些案例在一个对法律适用非常关键的问题上无详尽的细节(这在司法实践上也常常会出现)。这种案情细节上的漏洞有时是故意设计的,有时是教授疏忽的。此时你就应该借助于接近生活情理的、非人为臆想的解释方法去理解案情,从而在必须选择的不同案情细节之间找到可信的解析,以弥补案情留下的漏洞。由于此时案情的细节的细致差异隐含不同的法律适用的后果,或隐含不同的法律含义,你一不小心就会误导你进一步对案情做出正确的解析,这时你必须先对案情明确加注你的解析理由就够了,而不要先加以推理与鉴定,这样你就可以有比较清晰的思路,而不会因不同的但又相似的案情细节导致在法律上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在对综合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以后的鉴定结果中作出明确的回答,你常常必须在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中按规则作出选择,你不能给读者两个答案,让别人去判断应该用哪个答案。这是阅读理解案例之后必须心中有数的。
三、解析案例的一般规则与方法 [7]
(一)处理案例中引出的提问
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对于学生的解析案例很重要,这个就好象起诉者提出的诉求一样。在民商法中,尤其在民法中,案例最后的提问一般是按请求权来作出的,也就是他是否有这种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参阅德国民法典194条第1款),有时案例后的提问非常大,比如:请分析其法律状况(Rechtslage),此时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须一一解析。当然有时这个“请分析其法律状况”受到前句的限制,比如:“A想知道,他有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请分析其法律状况”,那么你不必将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作一一解析。
(二)寻找请求权条款
要使这种审核有一定的思路可寻,那么先要弄清楚:(1)谁向谁提出请求权,要什么请求权,比如:要求付款,要求赔偿,要求交付所有权物品等等;(2)这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在案例中可以找到,如有多数人,先要分出二人关系,然后每一边再加上参与的人,比如:可分出甲向乙提出请求权,乙向丙提出请求权。你只要在纸上写上甲®乙,乙®丙就可以了。此外,从经济角度上,应先将那些可以互相平衡的请求权加以审核。
第二个问题是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顾名思义就是要找出具有请求权的法律条款。按案例中的提问,可以解决第二个问题。而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在中国大陆等地区(除了台湾)都相当缺乏。那么具体地说,什么样的法律条款是请求权条款呢?这样的常用条款在大陆法系的民法法典中并不多,所以也比较容易记住。它是指那些设定了前提条件,又有法律后果的条款。比如,中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的义务),还有澳门民法典第477条 [8]就是有请求权特征的条款,其中澳门民法477条第一款第一种情况中的“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权利”……是构成要件(Tatbestand)或前提(Vorausetzung),接下去一句“有义务就其侵犯或违反所造成的提害向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是法律后果(Rechtslage)。这样的条款还有德国的第433条第一款第一句(交付合同买卖物及所有权的请求权条款),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返请求权条款),德国第433条第二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权。其它比如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75条第一款的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第227条的第1款的正当防卫,第142条第1款撤销的效力,这些也可视为有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请求权条款。
知道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才开始去寻找案例中须适用的请求权条款。在寻找之中,你可以从案例的提问中去找,比如:“甲知道,他是否因此买卖合同而有义务支付货款”,那么这个请求权条款就非常明确了。但有时案例的问题是“此案的法律状况(Rechssflage)如何”?此时一般需先从民法典设定的特别合同关系出发,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不合适,就去寻找未设定的合同关系条款,如不符合,再寻找物权的请求权条款以及法定之债的请求权条款。
但有时你在民法典中找不到相关的法条,那么你就需使用类推(Analogie),你必须寻找是否有相似或者相应的条款可以适用,这种做法,我们称为“法条的类推”(Gesetzesanalogie),或者从各种法条中能否找到一个能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原则,比如对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损害(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缩写为PFV或positive Vertragsrerletzung缩写为PVV)。这样的做法我们称之为“法学类推”。
对于法院的司法实践,法官如认定甲有一个请求权,就给予甲此请求权,至于甲可能会有另一个请求法官并不感兴趣。但对律师而言,在咨询中,律师可以告知甲有哪些请求权。作为学生而言,必须找出所有的可能存在的请求权,而且并不因为此请求权已成立,而不再审核彼请求权是否成立。
(三)请求权条款的解析循序
至于如何处理请求权的循序,我们必须先画出一个草图(这个与前面的阅读案例的草图不一样),先将所有的请求权不分先后列出来。虽然在以后的鉴定中,有些请求权条款被排除,但必须先经推理后排除,以便使人心服口服,也使自己养成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头脑。在将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列出后,首先考虑的是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效力不同,法律部门不同的法条的优先问题。在此,我们一般遵循这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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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废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经济特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经济特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经济特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经济特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部门协调、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特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卫生、环保、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文化、教育、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机场、港口、车站、旅馆、影剧院、公园、游览区、商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实行以“包美化、包绿化、包净化”为内容的管理责任制。
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临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户,不得在室外临街一侧吊挂有碍城市市容观瞻的物品。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挂)广告、标语、招牌。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临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遮篷、霓虹灯、灯饰、广告栏(板)、招牌、标语牌等搭建,必须做到安全美观,禁止违章搭建,损坏的及时维修。违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区街道、广场、空旷地、草坪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
经批准在集贸市场摆设的摊档,应当按照集贸市场管理要求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经批准占用空旷地摆设摊挡或者临时堆放生产、生活杂物的,应当自备垃圾容器,保持摊档用地或者占用场地的清洁。
违反本条规定者,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市区承建工程,经批准临地占用路面、广场、空旷地等公共场地搭设工棚、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围栏或者护墙,保持环境整洁。
单位和居民住户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垃圾、污泥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占用公共通道、路面、空旷地、草坪堆放,不得倒进公共垃圾容器。
违反本条规定者,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各类车辆装卸、运输沙石、泥土、垃圾等散装物料,必须覆盖严实,防止物料沿途散落、飘洒,污损街区、路面。
进出基建施工场地的车辆,必须及时清洗车身、轮胎,防止污损街区、路面。
在经济特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禁止车容不洁和排放黑烟的机动车辆在市区行驶。
违反本条规定者,除责令改正或者及时清除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在市区道路进行扩建,以及开挖道路进行线杆、电缆、水管的埋设和安装等施工作业的,必须做到边作业、边清理现场,及时修复路面,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违者,除责令限期清理或者修复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经营或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审定的时间、场地范围内进行,并且负责其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规定缴纳占道费和占路修复押金。违者,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市区内一切可以绿化的土地,都应当植树种草,防止土地裸露。
禁止践踏、侵占绿化带和草坪,禁止折采绿化和观赏性花草树木,禁止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吊挂广告、招牌、杂物。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十元的罚款。造成损毁的,除责令赔偿外,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禁止在市区街道、巷道、广场、空旷地、草坪、集贸市场、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公共汽车、轮船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垃圾,应当自行收集运送或者委托环卫部门收集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或者处理场。
居民必须使用垃圾袋装放生活垃圾,并在指定时间、地点和容器内堆集。禁止从建筑物向外抛洒或者随地乱堆垃圾。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垃圾容器、垃圾堆放点(处理场)堆集的垃圾,禁止乱翻乱挖。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候车(机、船)室、图书馆、体育馆、文化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当设置统一制式禁烟标志,禁止吸烟。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在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的,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以及设置生产经营性饲养家禽、家畜场所。违者,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建有饲养栏的,除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饲养的禽畜外,每栏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街区道路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储(化)粪池、公共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工作。
单位和居民住户不得将废弃物丢弃于公共厕所、下水道内。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市区内湖泊、河道、水池、沟渠必须负责清理;对下水道、公共垃圾容器、储(化)粪池,必须加盖密封;对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堆放点(处理场)、公共停车场(库、棚)等,必须定期清理、施放药物,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害虫的孳生。违者,由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科研、医疗卫生、化工、生物制品、屠宰等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在进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密封清运填埋。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可
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收集、储存、转运、处理污染性、毒害性、放射性和传染性垃圾的设施,由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商住区楼宇或者开发建设综合性新区的,建设开发单位必须同时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和集散堆点、排水排污管道等公共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环卫管理、作业部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设置、使用、维护、管理好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等公共卫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机场、车站、港口、公园、影剧院、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商店、集贸市场、旅游区(点)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果皮箱、垃圾箱等公共垃圾容器。
上述公共垃圾容器的清洁、维护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因各种需要占用、拆除公共卫生设施的,必须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并且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在指定地点重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公共卫生设施。违者,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主次干道、公共厕所、垃圾堆放点(处理场)、公共建筑储(化)粪池、公共垃圾容器、下水道以及道路两侧草坪、绿化带,由环卫、市政和园林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清扫保洁。
市区非主次干道、街区、巷道以及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清扫保洁费用由受益单位和居民住户负担。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空旷地、草坪、基建施工场地,由占用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清扫保洁。
商住楼、办公楼、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旅游区(点)、工业(开发、保税)区,由各经营管理单位清扫保洁。清扫保洁费用由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对应当自行负担费用的清扫保洁项目,可以委托环卫作业部门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社会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接受和处理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务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且将结果答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对投诉、检举、控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决定。
违反本规定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执罚单位实施处罚。
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依照本规定进行罚款的,必须开具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且加盖执罚单位公章。
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时,需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按期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谈

钟伟苗


  对一个领导者来说,做思想政治工作是最基本的工作方法之一。领导者的工作水平和工作实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所领导下的员工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效果。如果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头,就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下属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而推进整个科室或单位的建设。反之,如果不注意思想工作的方法,不懂得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那么即使这个领导者有三头六臂,要搞好科室或单位的工作也是相当困难的。
  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关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五个讲”和“五个要”。
  所谓“五个讲”是指:
  一讲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原则就是规矩,这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决不能以牺牲原则为代价,否则就是好人主义。在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上决不可擅开口子,一味地迎合少数人的口味,一味地做老好人。好人主义往往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好感或拥护的,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单位或部门内的“小团体”。“小团体”成员一般是以利益为纽带联系和团结在一起的,一旦其中个别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利益不平衡就很容易使“小团体”破裂,甚至导致“东窗事发”。不少暴露出来的腐败串案都是很好的证明。实践证明,好人主义者最终是做不了好人的,即使是一团和气和稀泥,表面看起来很有群众基础,但最容易按下胡芦浮起瓢,等大家看清了你,就会看轻了你。
  二讲诚信。当今社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诚信的缺失。企业不讲诚信,导致商誉尽失和商机尽失,在损害消费者和合同对方利益的同时,最终损害最大的是企业自身。而政府不讲诚信损害的可全是老百姓的利益。作为一个领导者,应深刻认识讲诚信的极端重要性。记得邓小平同志曾经在“八九学潮”后总结性地说过,“我们最大的失误就是教育的失误”,这是十分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但要有丰富的内容,而且必须同时要有正确的方法和手段。现在看来,我们确有必要反思一下我们的教育方式和效果问题了。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有无贯彻诚信原则呢?这实际是一个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效果问题,也是受教育者对领导者的教育是否认可的问题,实际上也是领导者本身的诚信度问题。领导者如果不讲诚信或诚信度不够,则不会被老百姓认可,甚至迟早会被老百姓所唾骂。领导者如不讲诚信,则绝无可能在单位或科室内部树立威信。言必行,行必果是讲诚信的基本内涵。可以说,讲诚信是做好思相政治工作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三讲真话。作为领导者,他对内对外代表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一定要坚持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表面和内心一个样,做到文如其人,言如其人。现在的各种教育活动和领导号召不算少,但为什么效果不怎么样呢?我看主要问题就在这里。作为一个领导者必须懂得,受教育者不是傻瓜,而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头脑的人,我们经常强调要以人为本,就必须把受教育者看作是与你一样聪明的人,要让他从心里服贴,你的教育才会有效果,否则就是自欺欺人,浪费青春。近日翻看《毛泽东选集》,感慨颇多。毛主席的文章思想非常丰富,内涵非常深刻,但文字极其朴素,根本不象一个大政治家写的文章,倒让人感觉到象是与人拉家常。但老百姓喜欢这样的文章,更喜欢这样的领导作风,言为心声,文如其人。可看看当今的文风、会风,教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其原因就十分明白了。领导者要听到真话首先必须自己要讲真话。现在“假大空式”的“正确废话”满天飞,这是毛主席在《改造我的学习》和《反对党八股》这二篇著名的文章中所坚决反对的。近来媒体曝光的不少贪官在台上时所谓的“重要讲话”,其实都是正确的废话。这种讲话的效果如何,其实大家心里都十分明白。老百姓有一种辛辣的讽刺,说的是“大腐败作报告,中腐败听报告,小腐败戴手铐”。这种说法是偏激了一点,但也说明了一些问题。这样的“重要讲话”当然不可能有什么好的教育效果了。相信广大干部群众对“正确废话”的痛恨程度不会亚于对腐败的痛恨。如果领导者自己不想讲真话不敢讲真话或不会讲真话,那么,群众就会对他敬而远之,进而避而远之,直至顿桌唾骂。到这时,不要说你去做他的思想工作,不把你轰出去算客气了。
  四讲奉献。如果一个领导者在工作中处处以领导者自居,自己懒惰涣散,却只会对下属指手划脚,甚至不学无术,眼高手低,品行低下,刁奸皮滑,这样的领导你无论怎样用美丽的词藻教育别人,别人决不可能从心底里服贴你,相反只会是你越讲人家越反感。率先垂范、身先士足、身教重于言传,是一种最重要的思想工作方法。所以,作为一个领导者在品行上、作风上、学习上都应该起带头作用。领导者只有把“奉献”二字放在首位才可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戴,你的话也才有人听,也才能让人真正听到心坎里去。
  五讲灵活。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领导艺术,需用运用政治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有很多,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可能有不变的现成的套路,更不可能有放之四海皆有效的方法,需要每一个领导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方法和新途径,并根据不同的对象灵活地加以运用,切不可死搬硬套。有道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就都是我们需要的好方法。

  所谓“五个要”是指:
  一要尊重人。不管职位高低,也不管年龄大小,人的人格永远应该是平等的。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作为一个领导者,首先应当懂得这一点。要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首先尊重下属。如,对比自己年长的下属,一般不要直呼其名,而应称其为某师傅、某同志或称其职务为妥。见面时,一般应当先打招呼。俗语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领导者应把自己看低一点,在作出决策前,一般应当先听听下属的意见,即使其意见不正确,也不宜一棍子打死,最好从探讨的角度与其交流看法。尊重必然是相互的,你尊重他,他就没有理由不尊重你。
  二要理解人。领导者要把自己放在一个与下属平等的位置上,多了解下属的意见和议论,即使下属发牢骚,也千万不能乱给其戴高帽,而应耐心倾听,要考虑到,有牢骚说明你工作中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牢骚也是反映问题的一种渠道(当然,你可以和蔼地与他说,有问题有想法可直接你交流,如果下属不敢向你反映真实想法和问题说明双方之间还有距离,还没有达到相互信任之目标)。下属如有私事有求于你,只要不是原则问题,你也要予以理解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照顾。不管是领导还是下属,其实都只是凡人,是凡人就都会有缺点和错误,领导者千万不能以圣人自居,对自己的缺点错误不但要勇于承认和改正,有时还要不怕在下属面前暴露,这样才会让大家感受到你是一个真实的人,也是有血有肉有缺点的同类人,下属才会不“怕”你,有私心话和烦心事才愿意向你倾诉,你与他之间才会超出一般的同事关系,而上升为朋友关系。我们需要的就是同事之间包括上下之间这样的朋友关系。
  三要关心人。对下属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甚至个人性格脾气、兴趣爱好、重要日子、朋友圈子都要放在心上,注意从细微处观察,努力做个有心人。要抽空窜窜门聊聊天拉拉家常,多了解多关心这些看起来很琐啐的细事,这是很重要的思想工作方法。对老同志的关心主要应体现在工作照顾上和生活上,而对年轻同志的关心则更多的应体现在政治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能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但大部分人之间无法做到,但不管怎样说,被人关心是一件让人感觉十分愉悦的事,你关心别人,别人可能也会关心你。相互关心的结果是能够在无形之中拉近你与下属的距离,也能让你听到真话,了解到真实情况,更能让人觉得你是真心实意的可以信赖的朋友,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
  四要支持人。在下属的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你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能够使下属感受到他背后有“靠山”,能调动下属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功揽过是一个领导者品行高尚的表现方式之一,也是支持下属工作,调动下属积极性的重要思想工作方法。
  五要激励人。领导的激励能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因为这是对大家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俗话说,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对年纪大的同志来说,思想工作要以表扬为主。对年轻同志,则要在引导的基础上多加以激励。领导的态度对年轻的同志影响特别巨大,有时甚至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和命运。记得自己刚参加工作的头几年,单位性质决定了工作与专业不对口,自己觉得所做工作都是一些杂事,很没有意思。于是暗下决心看书参加全国律考。可当时科室领导很不赞成,认为是我不安心本职工作。这对当时的我来说丧心了好一阵子,直到律考通过后我调离了该单位。其实,我的学习和工作是根本不矛盾的,如果当时的科室领导对我的举动多激励多支持的话,也许我还不好意思调走哩。
  思想政治工作是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做好这项工作不但需要我们用“智”(能否在复杂的环境中看清一些人和一些事,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更需要我们用心(是否真心实意地想干事,干好事,是否诚心诚意地想与人交心、交友)。调动每一个人的工作积极性是每一个领导者所孜孜以求的目标,而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可以让反对你的人理解你,让理解你的人支持你,让支持你的人忠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