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第二步——寻找并购目标/唐清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49:07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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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第二步——寻找并购目标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作为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谈论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企业并购浪潮将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我国产业的面貌。但是,当前我国资产重组热潮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并购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并购失败的案例已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并购的历史尚短,大多数企业的并购还未到收获季节,因此并购风险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经济体,考察它的并购历史无疑将给人以深度的思考。著名学者波特对1956年至1986年美国企业成长失败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新建企业的失败率为44%,合资企业的失败率为50、3%,并购企业的失败率最高,达53.4%至74%;而且在并购中,不同的方式其风险也不一样,相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53.4%,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61.2%,非相关领域的并购失败率则高达为74%。由此可见,并购在企业成长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国目前并购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有体制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及法律风险。
1.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就是由于体制的不确定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风险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较为明显。如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意愿,并购双方企业常常缺乏并购动机,因而缺乏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并购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采取大包大揽方式,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帮困扶贫”,偏离了资产优化组合的目标,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作为我国特色,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一方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企业并购的一项重要的附加条件,有时甚至是先决条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将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
(3)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并购中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的质量。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运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具备西方投资银行家素质的高级人员。在并购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并购行为必然存在诸多隐患。
2.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营运方面的问题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就是指并购完成后,并购者无法使整个企业产生经营、财务、市场份额等协同效应,从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有时好企业受到较差企业的拖累。营运风险的表现大致有两种:一是并购行为产生的结果与初衷相违;二是并购后的新公司因规模过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效率与规模成反比的现象值得我国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考虑。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并购融资而背负债务,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1)现金支付因自身的缺点而带来风险。首先,现金支付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这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比较困难;其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最后,被并购者因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降低并购成功的机会。
(2)债务风险也威胁着并购的成功。这是因为,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举债过重,那么收购成功后可能因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是常见的。此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还指并购方背负巨大的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4.信息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打仗一样,只有知彼知己才能取得并购的成功,但要获得完全的信息是很困难的。在掌握信息方面,被并购方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因为被并购方对被并购的资产了解得最清楚,并购方则知之甚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必然给并购带来风险。被并购方会利用自身的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并够方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实际并购中因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底细,而使并购企业蒙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5.反收购风险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当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时,目标公司并不甘心于束手就擒,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尤其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采用各种反并购措施,西方称为驱鲨剂,其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也被赋予五花八门的头衔,如毒丸、金降落伞、翘翘板、反绿色邮件等。反收购的行动会增加并购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从而给并购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其一,打乱并购公司的工作计划,使并购工作停顿乃至夭折;其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抬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其三,收购方被目标公司控告到法院或证券管理部门,延误收购时间、降低收购方的声誉。
由于企业在并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又直接威胁着企业并购的成败,因此无论作为并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还是作为企业本身,都应谨慎对待各个环节中的风险,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并购的成功。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并购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效率,在并购之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并购班子、明确并购目的、寻找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购方案等。
一、明确并购目的
企业从事并购活动前,首先应明确并购的目的。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的目的有很多,有的为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有的为股市炒作,有的为公开发行时多争额度,有的则是为了多元化经营。为了防范并购风险,企业在寻找并购机会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并购必须与企业的发展战略一致。战略是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一个企业在其成长、发展过程中均有自己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企业的一切行为均应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展开,因而企业的并购活动应作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二是必须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目前企业并购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凡有并购活动的企业都会成为市场的热点,这种效应容易使企业把并购作为目的。企业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并购策略,而不能将短期炒作作为并购目的。
二、寻找并购目标
明确了并购目的之后,下一步就是寻找适合的并购目标。不同行业对企业并购有具体需求,不同兼并目的对并购也有特殊的要求,但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共同点,下面一些指南可供参考。
1.行业及公司类型。并购方与对方之间是否属于同一类型的企业,对并购本身以及并购之后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有巨大的影响,因此,首先要确定目标公司的行业以及公司类型。
2.销售额及利润率。目标公司的业绩是并购过程中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事先要确定目标公司的销售额及利润率的大体范围。
3.财务实力。公司的资产状况,有没有库存产品可用于低押贷款,并购方能承受多少被并购企业的前期债务,这些都应当被仔细考虑清楚。
4、地理位置。并购公司的地理位置往往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有时甚至是并购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并购置前,首先要确定想买哪个地方的公司,是否只选择位于这个地区的公司等。
5.购买价格及贷款条款。并购方愿意为并购付多少钱,想采取按月分期支付贷款的方式还是希望以兼并后企业的利润来偿还贷款,采取什么样的信贷方式,在贷款者眼里这次并购价值如何,等等。这些关于购买价格及贷款条款的内容也都需要事先确定。
6.管理优势及劣势。主要包括并购方目前的管理队伍是否能承担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任务,并购后是否需要保留现存的管理队伍,并购方是否有引以为豪的特定的管理优势。
7.劳资谈判条款。并购往往会涉及到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因此,对于并购是否会危及并购方与工会的关系,以及任何由此产生的紧张关系能通过修改合同条款而解决就需要预先考虑。
8.营销战略。并购必然是为了使公司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并购之前就要考虑到并购后能否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否有特定的市场想占领,是否想改变市场战略或扩大市场研究能力等营销战略。
9.竞争对手的数量和实力。如果并购是为了实现经营范围多样性,那么谁是这个领域可预见的竞争对手,他们在这个领域是否也是新手,他们的市场份额正在增加还是减少,这些关于竞争对手的情况也要了然于胸。
10.被并购企业的历史和声誉。比如,被并购的是否是一个家族企业,在说服企业主卖掉企业或说服重要的雇员留任上是否有困难,是想并购一个有很高声誉的企业还是高素质企业等。
11.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比如并购方是否拥有闲置的设备,如果有,是否需要为并购筹资而卖掉并清算这些资产、工厂或者设备,这些设备是否维护良好,购买这些设备的贷款是否还清等。
12.销售渠道。如果并购是为了扩大销售网络,那么并购方的销售网络与被并购企业拥有的网络就应该是互补的,合并后的网络应该能够降低分销成本。
13.企业运营效率。如果是在寻找一种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像处理定单这样的工作,那么并购方是否具有高效的企业运营方式可以引入到并购企业中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14.责任争议。如果并购会影响并购方产品的责任保险,那么并购方在安全和环境管理上就要进行调整,这是就要考虑被并购企业在遵守这些规定上是否有困难,被并购企业是否愿意协助并购方遵守这些规定。
15.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如果并购方想通过并购来获得商标或专利,从而提高其产品的价格或提高其市场份额,或者并购方想通过专有技术来降低并购企业的经营成本或以低成本进行产品质量改造,那么并购方就要仔细分析双方的知识产权情况。
16.研发。如果并购方想扩大研发产品的范围或者在寻求新的发展方向,那么在并购进行之前,并购方就要首先对研发计划做出规划。
成功的并购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具体的计划和评估潜在对象的灵活的标准。然而上述问题只是收购的第一步,一旦标准建立起来,就开始确定候选企业,并对其进行初步的审查评鉴。初步审查评鉴是并购前期要做的工作,收购方需要事先知道哪个公司适合被收购,哪个不适合。在初期适度地多做一些工作能缩短寻找目标公司的过程,使公司管理层剔除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尽可能的缩小候选企业的名单,最终确定收购的目标企业。
审查评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首先收购方要对并购后的获利前景有清楚明确的认识:
并购本身并不能增加公司的利润,只有在并购以后,将收购方公司与被收购企业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才可能发挥1+1>2的效应,为收购方带来利润。因此,在并购之前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投资回报预期,就成了是否对一个公司进行并购的重要标准了。如果收购一个公司符合以下标准的话,则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并购:并购后的投资回报相对投入来说足够高或者与向公司内部投资所得回报相同或稍高。
收购方可从并购中获得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察:其一,是否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这体现在:可能是由于企业规模扩大带来了单位成本的下降,例如通过扩大定货量提高采购能力、降低采购价格或使公司广告覆盖更多产品及服务,以此降低广告成本;也可能是由于收购方和目标企业存在生产要素和企业职能等方面的互补性而使兼并后的企业可以相互利用对方的优势从而产生1+1>2的效益;也可能是财务协同带来的效益。其二,是否可以利用目标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减少竞争对手;其三,是否可以利用完善的分销渠道向市场推出新产品。其四,是否可以通过并购将企业间的外部交易转变为企业内部行为从而节约交易费用。
其次初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分析家仅仅通过一些表层现象就可看出目标企业存在明显的问题,这此问题包括已濒临破产,存在明显的资产负债表外的债务,或有重大法律问题及在用人上的问题。如果表面上没有能导致并购失败的状况,就可开始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从表面上能看出问题,这个目标企业就可以从候选名单中删除了。
经过上述的审查评鉴过程以后,收购方大致可以确定较为明确的目标企业的候选企业名单。那么接下来就要对候选企业进行调查,为最终确定目标企业,制定兼并方案,直至成功收购目标企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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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筹法律谋略,理顺各方关系

上海欧美乐园的危机处理
 

商务危机是每一个企业在经营都将可能遇到的一种现象,房地产企业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更可能受宏观经济和微观经营等因素影响而难以避免。商务危机处理不好,则可能导致项目搁浅,或公司破产,并因大量债权债务纠葛引发连环诉讼。为此,如何用好政策法律,运筹谋略,理顺商务危机中的各种债权债务及有关协作各方的关系,则是摆脱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商务危机之关键。本文例举一案,试作剖析。

「上海欧美乐园」,地处浦东航头,项目总投资预计三十亿人民币,建设目标乃为亚洲地区最大的娱乐场所之一,集文化、科技、娱乐、社会风情於一体,由澳大利亚悉尼2000年奥运会总设计者和国内华东设计院共同设计,堪称东方迪斯尼。该项目是由美籍华人美国共和党亚裔总部主席由美籍华人美国共和党亚裔总部主席朱伯舜博士和浦东航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开发,项目公司注册投资近2,000万美元。外方以香港公司出面,占公司93%股份:「航头」公司占公司7%股份。项目启动後不到半年,香港公司的负责人朱伯舜博士突然因病去世,该公司无意继续投资开发,导致项目搁浅。此时公司因香港公司资金仅少量到位,留下巨大债务问题而发生商务危机。公司共签署协议的20份,主要债务:银行贷款约1,OO0余万元人民币;拖欠两家施工单位工程款约3,OOO余万人民币;欠土地一期使用补偿款约400万元人民币,加上应付设备款等总债务达5,000余万元人民币。然而,香港公司资金仅从香港等地筹集资金约200余万人民币到位,缺口甚大。
面对这一状况,「航头」公司委托笔者担任法律顾问,处理危机发生後的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作为律师,首先将该项目所有合同清理,列表後排列出履行情况及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同时对该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该项目香港公司资金虽未到位,但银行贷款及200万元投资款主要用于部分土地转让费支付及设计费用使用,少量支付公司行政开支,坏帐及不良债务几乎为零,主要债务为拖欠的工程款和银行贷款。换言之,三大块债务中除银行贷款外,拖欠施工款及土地使用费的支付另有协商余地,该建设项目基础费用实际借用了他人资金开发。该项目土地使用费平均不到每亩10万元人民币,计划用地330万平方公尺,潜力巨大。

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因香港公司资金不到位产生两家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按中国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可以撤销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等:此种情况下,「航头」公司可寻找新的合作方,也可终止公司经营活动,内部组织清算,并可提出索赔。二是该公司与施工单位、银行、设备商等产生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三是香港公司在香港等地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决上述商务危机,也有三个方案:一,香港公司转让全部股权,寻找新的伙伴接盘:二,「航头」公司妥善处理各层关系,理顺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寻找合作方启动项目,全面复工:三,谈判未果,因债权债务引发连环诉讼。
综合各种因素,「航头」公司总经理郭秋杰先生(经济学博士)决策力争一、二方案解决问题,避免第三方案的结果。「航头」公司首先与朱家子女处理好关系,取得谅解,由朱家在海外寻找接盘伙伴。「迪斯尼」、「中旅香港公司」等一批海外娱乐业投资者纷纷前来考察,但因涉及周期过长,「航头」公司未能同意,即「转盘」的第一方案未果。同期经过数月努力谈判,施工、建设二大公司面对现实,同意将第一期施工款改为投资款,同意与「航头」方合作共同开发该项目,银行为表示支持项目继续开发,放宽贷款期:其次,朱家同意由[航头]
公司主权处理,并表示退股。而[ 航头]公司承诺全部债务的同时,表示将在建成的欧美乐园中为朱伯舜博士立一座纪念碑。
理顺上述关系,项目立即复工。有关上级部门见「航头」公司有如此能力处理商务危机,便又将大片土地划给公司开发。于是一批境外投资者看好该项目前景及周边土地升值的潜在因素,纷纷参建其中部分项目,或开发乐园周边土地,银行也表示给予贷款,给项目开发又带来大量资金,一场商务危机顺利渡过。可见,解决[
商务危机],公司决策者必须树立「自信」,然後才能取得[
他信]即取得债权人和其他投资者的信任。只有将各种问题分析透彻,法律关系理顺,并作好安排,才能有基础取得谈判成功,将话说透彻。要尽力避免诉讼,防止事态恶性循环,才能渡过危机,取得转机,形成良性循环。可以这么说:面对商务危机,赢是赢在自己,输也是输给自己。

(本文作者系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学硕士,先後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机关从事审判、调研工作十余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千余件;曾在上海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从事律师管理工作;先後在全国法学报刊上发表论文三百余篇,获最高法院、国家卫生部、新闻出版总署等论文成果奖十九篇,以曾平、曾言为笔名发表证券、金融、房地产投资方面文章
千余篇;参与国内外数十起大宗收购案。1995年,1996年两年中承办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武汉政权交易中心、广东连交所等大案20余件,涉案标的13亿元人民币。)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杭司[2003]6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公证处:
  现将《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2、杭州市公证申诉受理单(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证申诉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公证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申诉,是指公证当事人或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异议,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口头或者书面请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受理公证申诉,应坚持认真调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客观公正的原则。

受理

  第四条 根据被申诉对象的不同,公证申诉分别由杭州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区、县(市)司法局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杭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决定有异议的申诉,由市局受理。当事人或关系人及杭州市公证处对市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各区、县(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决定有异议的申诉,由各区、县(市)司法局受理。当事人或关系人及区、县(市)公证处,对该区、县(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司法局或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证申诉,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人应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事项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第八条 受理公证申诉,应填写《杭州市公证申诉受理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调查

  第九条 一般性公证申诉,根据受理权限分别由市局公证管理处和区、县(市)司法局的公证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疑难、情况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公证申诉,市局法规处和区、县(市)司法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参与调查。
  第十条 被申诉的公证处,应积极配合公证申诉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公证书、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

处理

  第十一条 公证申诉,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分别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公证书或者决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二)公证书或者决定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原件进行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或关系人;不能收回的,应另行制发补充性公证书或决定。
  (三)公证书或者决定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撤销公证书或决定。
  (四)公证书或者决定部分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的,应责成原公证处撤销对不真实或违法部分的证明或决定。
  (五)违反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或决定,应责成原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或决定,应撤销公证书或决定。
  第十二条 被撤销的公证书或决定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答复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决定有异议的申诉,市局和各区、县(市)司法局应以《行政申诉决定》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市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应分别送申诉人或关系人和杭州市公证处,并抄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法规处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区、县(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应分别送申诉人或关系人和所属公证处,并抄报市局公证管理处、法规处和当地政府的法制办。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试行)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试行)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